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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城建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评标 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支付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建集团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切实维护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合法权益,推进专家劳务费发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参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建集团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在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本标准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

第三条 专家劳务费标准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公式如下:专家劳务费=评标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支付方式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四条 评标评审费标准:

(一)评标评审时间,为抽取终端要求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期间食宿等非评标评审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补抽专家(或参与评审的迟到专家)的评标评审时间,以专家实际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为起点。

(二)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含)以内,专家费用每人300元;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以上、8小时(含)以内,每人每小时增加100元;评标评审时间在8小时以上,每人每小时增加150元。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

(三)担任项目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增加100元;包含多个标段(包)的评标评审项目,原则上由同一名专家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

(四)开标即宣布招标失败或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专家费用按每人200元发放。项目经评审后宣布招标失败的,参照第(二)项执行;属于评标评审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标评审而导致招标失败的,不支付任何费用,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条 交通费标准:

(一)专家属地与评标评审地点同城的,市区范围内按每人80元发放。

(二)专家属地与评标评审地点非同城的,按以下标准发放交通费:

1.距评标评审地点200公里以的地区,交通费按每人100元发放;

2.距评标评审地点200公里至300公里的地区,交通费按每人150元发放;

3.距评标评审地点300公里至400公里的地区,交通费按每人200元发放;

4.距评标评审地点400公里以的地区,交通费按每人300元发放。

注:专家属地,是指专家在专家库系统登记的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区。

第六条 在途补助标准:

(一)专家属地与评标评审地点同城的,在途补助已包含在评标评审费和交通费中。

(二)专家属地与评标评审地点非同城的,在途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距评标评审地点200公里以的地区,其中:与评标评审地点相邻的地区(县或市区),在途补助按每人200元发放;与评标评审地点不相邻的地区(县或市区),在途补助按每人300元发放;

2.距评标评审地点200公里至300公里的地区,在途补助按每人500元发放;

3.距评标评审地点300公里至400公里的地区,在途补助按每人700元发放;

4.距评标评审地点400公里以的地区,在途补助按每人900元发放。

第七条 专家属地与评标评审地点(城建集团招投标中心)的距离按以下标准划分:

(一)200公里以的地区为:阜阳市、淮北市、宿州市、亳州市所辖各县。相邻的地区(县或市区)为涡阳县、太和县

(二)200公里至300公里的地区为:蚌埠市、淮南市、六安市 

(三)300公里至400公里的地区为:合肥市、滁州市 

(四)400公里以的地区为: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安庆市、池州市、宣城市、黄山市。

第八条 专家迟到30分钟及以上的,视为放弃参与评标评审活动,不支付任何费用;专家擅自早退的,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参加项目复议(复评)被证明有过错的专家,仅支付交通费,不支付评标评审费和在途补助,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评标评审期间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负责安排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专家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评审过程中,专家因健康、专业能力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或因特殊原因必须中途离场的,仅支付其交通费用,工作人员应当按程序更换专家重新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应如实填报专家属地,对不如实填报专家属地的,一经查实,自查实后暂停其3个月12月参与城建集团招标中心评标评审活动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劳务费按以下程序发放:

(一)评审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核算出劳务费用后编制《城建集团招标中心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表》(附后);

(二)专家在《城建集团招标中心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表》上签字确认;

(三)项目负责人及时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履行报销手续,报销需提供相应发票。专家劳务费用原则上应于项目评标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

第十四条 应邀参与项目论证、咨询、复议(复评)等服务的专家,其劳务费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需求单位委派代表参加评审活动、需求单位(集团)委派监督人员参与开评标活动,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工作日上班期间不发放劳务费用,如延长时间超过工作时间两小时及以上,参照专家标准发放;

(二)非工作日时间参照专家标准发放。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集团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