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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城建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交易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投诉调查处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亳州城建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子招投标采购管理平台进行的工程建设活动的投诉处理。

第三条 参与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招投标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招投标中心投诉。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投诉由招投标中心统一登记受理后,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日内提出投诉。

第六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住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必要证明材料;

(六)必要的法律依据;

(七)提起投诉的日期。

以其他利害关系人名义提出投诉的,要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投诉项目有利益关系。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供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无法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八条 投诉人须提供下列必要的证明材料:

(一)按规定应先提出质疑、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附提出质疑、异议的证明材料及回复材料;

(二)投诉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供能证明与本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 招投标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当采取调取、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条 重大调查事项应成立调查组,调查组由招投标中心牵头,招标人(采购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3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做好调查取证材料并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以下证据经审查属实,符合法定条件,可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

(一)书面证据;

(二)视听资料;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质证笔录。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在招投标中心或者调查组通知提供证明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 原则上投诉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投诉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投诉处理结果由招投标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工作承办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投诉人应依据事实情况进行投诉,为保证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正常推进,严禁虚假投诉和恶意投诉,若发生以下行为,我公司将对投诉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一年内,投诉事项经查实后证明证据不充分达两次者(没有继续投诉或举报),限制其三个月内不得参与投标;

(二)投诉人没有确切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无中生有进行投诉,投诉查无实据的,将投诉人清除出城建集团项目资源库,2年内不得再次入库;

(三)发生上述12两种情形,经书面回复后,仍持续投诉或举报达3次及以上者,将清除出城建集团项目资源库,永久不得再获邀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招标活动。

被投诉人和有关当事人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将不定期对投诉受理、办理等各环节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超期受理、超期处理等不作为、慢作为情形的,要对相关人员及部门依纪依规处理,确保投诉事项依法受理、依法办理、公平公正处理。

第十九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报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招投标中心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 办法集团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点击附件名称下载): 投诉书范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