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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城建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交易活动异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集团项目招标交易当事主体异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亳州城建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子招投标采购管理平台进行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异议处理。

第三条 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

第四条 异议当事人(以下简称异议人)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工程建设项目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应当是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获取其可异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异议。

第五条 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工程建设项目的异议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采购)文件可以要求异议人在法定异议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招标程序环节的异议。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要求异议人的授权代表与投标授权代表保持一致。

第六条 异议人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异议项目的名称、编号

(四)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五)事实依据

(六)必要的法律依据

(七)提出异议的日期。

异议书应以书面形式。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其异议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单位共同提出,或者联合体各方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异议的提出,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异议的处理

第七条  招标人应及时受理审查异议,符合受理条件的,招标人不得拒收,收到异议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具备异议主体资格的

(二)超过规定受理时限的

(三)没有明确线索或证据材料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规定的。

第八条 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可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

(一)查阅招标文件、评标资料、相关投标文件等

(二)公开信息系统查询

(三)向有关部门了解行业规定、标准,函查求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

(四)实地核实

(五)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异议

(六)其他有效核查方式。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依规答复;也可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对开标现场的异议,招标人应现场作出答复。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可组织原评标专家配合审查答复。需查阅投标文件、评标资料,利用交易场地、设备和电子交易系统服务的,可向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异议答复前,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予撤回,但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提出异议。已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且损害其他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不准撤回。

第十条 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异议答复不得敷衍推诿、答非所问,不得直接以“没有调查手段”等为由简单回复。

异议答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次性正式答复

(二)逐条答复异议事项,并明确事项是否成立

(三)如异议事项成立,异议答复书应同时抄送和异议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异议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异议书的日期、异议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异议事项、异议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异议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异议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异议的日期。

异议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根据异议答复内容及时确认交易项目相关信息,异议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交易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应继续推进交易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应及时发布相关结果公告。

异议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招标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二)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可组织复核或重新评标。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当报告集团招标中心、集团纪委,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异议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应接受招投标中心和集团纪委的监督。

第四章  责任处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履行集团招标的主体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投标中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异议符合受理条件,拒不受理的

(二)不按规定答复异议,或不经调查核实,无实质性内容进行敷衍答复的

(三)因异议事项成立,改变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未主动向监督部门报告的

(四)异议办理终结后,不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确认交易结果的

(五)对交易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主动向招投标中心报告的。

第十四条 异议人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由集团招标中心依据《亳州市城建集团招投标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集团纪检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点击附件名称下载): 异议书范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