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城建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资源库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亳州城建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项目资源库管理,提高招标效率,保证招标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集团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资质等级满足要求、信誉好、服务好的供应商加入资源库。
第三条 参与城建集团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投标活动,须为项目资源库中的合格供应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各子公司(以下简称“需求单位”)通过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项目资源库由集团招投标中心牵头组建,各需求单位配合招投标中心组建项目资源库。
(一)各需求单位对供应商库的建库类别、供应商资格条件等提出建库需求;
(二)招投标中心会同集团财务部、项目管理部、法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团纪委及相关需求单位根据需要做好供应商入库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招投标中心负责对供应商调查评价的牵头组织工作;集团纪委负责对供应商调查评价的监督工作;法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调查评价考察组其他成员共同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料符合性检查、合法性审查工作;集团需求单位、财务部、项目管理部、法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招投标中心负责对供应商进行调查、评价、打分。
第六条 招投标中心对项目资源库中的不同类别供应商分别建立档案并进行保管、维护,供应商信息变更登记,根据供应商考核结果做好供应商考核评价和公示。
第七条 做好对已入库供应商的考核评价工作。
(一)需求单位负责做好对供应商承接项目的考核工作;
(二)招投标中心牵头负责做好对供应商的日常考核评价,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公布,各需求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章 资源库分类
第八条 项目资源库暂分五大类96个子项,项目资源库将按子项设立,以满足各部门、子公司招标需求,具体分类如下:
(一)工程项目招标资源库
1.最高盈利强度排布建筑总图及初步规划方案设计;
2.规划方案设计;
3.施工图设计(BIM、门窗深化);
4.景观工程设计;
5.装修装饰工程设计;
6.BIM工程设计;
7.幕墙门窗工程设计;
8.弱电智能化工程设计;
9.工程监理;
10.其他。
(二)服务项目招标资源库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2.产品内外包装设计;
3.广告商(设计及制作);
4.活动策划执行;
5.围挡制作;
6.营销广告策划服务;
7.沙盘制作安装;
8.视频制作;
9.营销中心展厅制作包装;
10.多媒体制作;
11.劳务公司-物业人员劳务派遣;
12.菜市场或农贸市场运营服务公司;
13.其他服务类项目。
(三)设备物资采购资源库
1.钢材;
2.商品混凝土;
3.活动板房、集装箱;
4.强电设备、电气材料;
5.止水钢板、螺杆;
6.防尘网、防尘布、土工布、安全网;
7.木门;
8.水稳沥青;
9.预拌砂浆;
10.砂、石、水泥;
11.金属栏杆、护栏;
12.砖砌体;
13.防火门;
14.电梯;
15.保温板;
16.石材;
17.暖通空调;
18.门窗;
19.烟道;
20.废旧物资回收;
21.铺装砖;
22.排水板;
23.屋面瓦;
24.钢筋网片;
25.耐碱玻璃纤维网;
26.雨水篦子;
27.模板、方木;
28.PC构件;
29.道路破除;
30.雨水收集系统;
31.苗木;
32.钢管;
33.管材(MPP、PE、CPVC、七孔梅花);
34.井盖;
35.充电桩;
36.家居家电采购;
37.中药材检验仪器设备;
38.中药材及农副产品类原材料采购;
39.中药饮片采购;
40.包装材料;
41.药用相关辅料及设备耗材;
42.化肥;
43.农药农资;
44.种子种苗;
45.水泥预制构件;
46.生石灰;
47.其他设备物资。
(四)劳务(专业)分包资源库
1.钢筋工班组;
2.木工班组;
3.瓦工班组;
4.零星维修劳务班组;
5.大清包;
6.水电安装工程;
7.脚手架工程;
8.消防工程;
9.市政配套工程;
10.防水工程;
11.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
12.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类);
13.钢结构工程;
14.弱电智能化工程;
15.地基基础工程;
16.土石方工程;
17.景观绿化工程(施工类);
18.人防及防化设备工程;
19.市政道路工程;
20.亮化工程;
21.幕墙工程;
22.劳务分包(强弱电管道施工类);
23.建筑外立面(保温、涂料)工程(商业类);
24.精装修工程(商业类);
25.门窗幕墙工程(商业类);
26.景观工程(商业类);
27.标识标线标牌及地坪漆工程(商业类);
28.铝模班组;
29.其他。
(五)合作招标(扩大劳务)资源库
合作招标(扩大劳务)。
第九条 根据实际需求,经需求单位申请,报集团同意后,可随时增加和减少资源库子项。每个子项中可根据不同需求再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章 供应商的招募
第十条 供应商招募分为初次招募和更新招募,供应商库初次组建后,后期原则上每一年更新1次;如更新周期外,供应商库不满足需求单位使用,由需求单位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批准可进行供应商库更新招募。
第十一条 供应商的招募形式为公开招募。每次招募前应公开发布招募公告,明确招募的资格条件、入库数量及各专业库评价打分表等。
第十二条 招募流程
(一)发布招募公告;
(二)申请单位网上报名并提交申请资料;
(三)截止时间后对申请资料集中下载;
(四)对申请资料集中评分;
(五)通知不合格单位补充资料并审核;
(六)入库单位原件核查;
(七)确定合格申请单位并纳入资源库;
(八)结束。
第十三条 对于第八条专业(劳务)分包类和扩大劳务类项目资源库,除班组类及商业类专业资源库,每个公司仅限入2个专业库。
第十四条 调查评价内容的范围
原则上在招募阶段不再设置考察环节,个别专业确需考察,由需求单位提出,招投标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考察费用由需求单位承担。
根据项目资源库的重要程度及对经济影响程度等因素,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评价方法对供方进行评价:
(一)供方信誉能力调查
1.通过收集信息、现场考察、问询其他合作过的单位等形式对相关供方进行信誉与能力调查,了解供方的详细情况,包括:企业概况、组织机构、财务状况、技术力量、人员素质、设备配置、社会信誉、资信、业绩等;
2.核准有关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3.服务或生产能力,已完成的合同情况、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4.客户投诉、法律纠纷、社会信誉、售后服务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
5.现场考察了解正在进行或已完成项目的情况及业主的评价;
6.其他需要调查了解的内容。
(二)实物或样品的评价
根据所需供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图纸、广告策划文件、已做项目等要求,要求供方提供上述实物或样品并对其进行观察、检测和评定,保留相关记录。对于实物或样品较大,不易提供的,可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 调查评价的内容、指标、分值设置及调查评价工作的开展
(一)调查评价总分值设置为100分,得分70及以上方能达到合格供应商入库的条件。
(二)调查评价的内容、指标、分值由需求单位、财务部、项目管理部、法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供应商库招募类别有针对性进行制定。
(三)调查评价考察组(含法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格审查的评价内容为:营业执照、资质、不良记录(不同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做调整),结合调查评价内容,调查评价考察组对资格审查的调查评价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者不再进行评分。
存在以下情形时禁止入库: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停的。
(四)调查评价考察组调查评价总分为100分,评价内容、指标、标准、分值,在调查评价前,由需求部门或单位根据建库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五)调查评价考察组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料共同评价打分。
(六)对于资料不齐全的供应商,调查评价考察组告知供应商缺少资料清单,供应商需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补齐资料进行重新提交,超出时间的将不予接收。
(七)对于资格审查不合格供应商,调查评价考察组告知供应商不合格原因,供应商须在5日内解决(企业经营异常情况可延长至30日内解决),并将处理结果或证明材料重新提交,超出时间的将不予接收。
第十六条 为缩短供应商库初次组建周期,使供应商库尽快具备使用条件,在供应商库初次组建时,对现有与集团公司招标需求部门、子公司有合作的供应商,各需求单位在提出建库需求时,向集团招投标中心提供推荐的供应商名单,名单内供应商响应公开招募报名且资格审查合格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查评价环节,报集团公司批准后,直接予以入库。
其他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调查评价结束后,由需求单位形成报告,提交集团招投标中心,报集团批准后予以入库。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内部子公司(包含全资、控股及参股公司)根据资质能力和经营范围,可以直接提交申请,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加入相应专业项目资源库。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尚未建立项目资源库的招标项目,经需求单位或部门推荐并由招投标中心审核后,可以在市场上择优选择,在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后,组建项目资源库。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已建立的项目资源库,在每年的招募期外,因经营发展需要,经需求单位或部门推荐,在资格审查合格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后,予以加入相应项目资源库。
第二十条 原则上集团公司所有专业招募均需按上述规定执行,个别专业因需求单位或部门实际情况,需采用其他方式招募,由需求单位或部门提出具体招募方案,报集团公司同意后,招投标中心配合实施。
第五章 供应商的入库
第二十一条 经招募合格的供应商在入库前需在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注册,按要求上传注册所必须的企业资料,注册通过审核方能纳入供应商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操作,将合格的供应商纳入相对应的供应商库中。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授权联系人必须提供近期至少6个月社保证明,授权联系人须为公司中层及以上级别人员,避免录入低职级人员产生频繁变更联系人现象。
第二十四条 如原授权联系人已离职或因供方管理原因需要更换他人负责的,需供方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或更换人员证明,招投标中心负责核实新联系人的背景情况,以辨识真实性。
第六章 供应商库考核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库在招投标中心交易平台上按照类别、子项进行分类设置,实行评价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考核包括项目考核和日常考核。初入库赋予100分为初始总得分,综合项目考核和日常考核情况进行相应的加(减)分,最高总得分上限为180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考核
(一)项目季度考核
供应商承接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求单位每季度自行对供应商进行季度考核评价,项目考核总分100分,由需求单位进行考核评价汇总后报集团招标中心。
季度考核90(含90)分以上,在总得分值基础上加10分;季度考核得分80-90(含80,不含90)分,在总得分基础上加5分;季度考核得分70-80(含70,不含80),在总得分基础上不加分;季度考核得分60-70(含60,不含70)分,在总得分基础上扣5分;季度考核在60(不含60)分以下的供方单位,视为该季度考核不合格,禁止参与集团下季度的招标活动,并在总得分基础上扣10分。
(二)项目完工后考核
供应商承接项目实施完成后,需求单位在项目结束后自行对供应商进行完工后考核,具体评价内容、指标、标准、分值由需求单位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制定(评价打分表格式详见附件3),项目考核总分100分,由需求单位进行考核结果汇总后报集团招标中心。
项目实行一项目一考核,项目得分90(含90)分以上,在总得分值基础上加20分;项目得分80-90(含80,不含90)分,在总得分基础上加10分;项目得分70-80(含70,不含80),在总得分基础上不加分;项目得分60-70(含60,不含70)分,在总得分基础上扣10分;项目得分在60(不含60)分以下的供方单位,视为考核不合格,应直接清除出项目资源库。
注1: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需求单位须完成项目季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至集团招投标中心。
注2:在项目结束后30日内,需求单位须完成项目完工考核并将项目完工考核结果上报至集团招投标中心。
注3:供应商与同一需求单位有2个或以上合作项目,项目考核(包括季度考核和完工考核)按最低考核结果计入;供应商与集团内不同需求单位有2个或以上合作项目,项目考核结果分别计入。
注4:项目完工时,不再进行项目季度考核,以项目完工考核结果为准。
第二十八条 日常打分评价
招投标中心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评价,具体日常打分事项如下:
(一)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被书面反馈并查实的,一次扣10分:
1.项目成交确认后,采购人联系不上供应商的;
2.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采购人增加服务费用的。
(二)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被书面反馈并查实的,一次扣20分:
中选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被书面反馈并查实的,一次扣40分:
1.存在恶意投标的行为(供应商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与竞标等);
2.中选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完成工作的。
(四)加分事项
在项目实施中,受到集团公司内部需求单位书面表扬的(以公司名义出具),每次加5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分。
第二十九条 清除出项目资源库
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被书面反馈并查实的,清除出项目资源库,两年内不得再次入库,并将处理结果在集团招标采购管理平台进行公示:
(一)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供应商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合法权益的;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三)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有被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
(五)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出现重大失误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或由于工作不负责导致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的;
(六)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检查的;
(七)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八)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九)总得分考核评价或项目完工后考核评价分值在60(不含60)分以下的;
(十)违反合同内容或其他不良行为经需求单位决议并进行从重处理的;
(十一)供应商存在第十五条第三款所列行为的;
(十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列入黑名单
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被书面反馈并查实的,列入黑名单供方,永久不能再获邀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招标活动,并将处理结果在集团招标采购管理平台进行公示。
(一)与集团内部各需求单位合作过程中,上升到法律诉讼事宜;
(二)与集团内部各需求单位合作过程中,无理取闹、组织工人恶意讨薪;
(三)供应商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四)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五)对集团造成重大损失及影响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投诉单位处理
供应商在项目开评标及后续过程中进行投诉,若存在虚假投诉或恶意投诉的,按以下条款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集团招标采购管理平台进行公示:
(一)一年内,投诉事项经查实后证明证据不充分达两次者(没有继续投诉或举报),限制其三个月内不得参与投标;
(二)投诉人没有确切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无中生有进行投诉,投诉查无实据的,将投诉人清除出项目资源库,2年内不得再次入库;
(三)发生上述两种情形,经书面回复后,仍持续投诉或举报达3次及以上者,将清除出城建集团项目资源库,永久不得再获邀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招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考核等级评定分为A、B、C、D四个等级,累计得分160分以上为A级,140-159分为B级,120-139分为C级,119分及以下为D级。供应商考核得分和评级实行及时更新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源库更新时,原项目资源库中的合格供应商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库中,也可以选择退出,需求单位根据情况再次确定需要供应商的数量。原项目资源库中的供应商所得评价总分数维持不变,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整等级评价的区间分值。
第七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四条 在评标活动中,采用综合评标得分一致的或者采用非综合评标价格一致的,评价等级高者排名在前,评价等级一致的,总得分高者排名在前。
第三十五条 在评标活动中,采用综合评标或者采用两阶段评标的,可根据上季度考核评定结果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评分项,评分占比不得大于总分的5%。
第三十六条 施工类项目资源库获得A级供应商评级的,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享受2%-10%的额外进度款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最高不超85%)。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集团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公司年度绩效考核,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一)项目资源库建立工作不规范,有举报投诉现象发生并经查实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将不合格供方纳入项目资源库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对项目资源库进行更新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项目资源库的建立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干涉。如在项目资源库的建立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现象,有关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必要的纪律和经济处罚,同时还应追究责任人所在需求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资源库管理办法》(城建函〔2021〕290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