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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城建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组建及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亳州城建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建集团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专家库由城建集团招投标中心牵头组建,长期面向社会进行征集。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 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评标专家由交通、建筑、水利、信息等相关行业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归属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各专业名称及分类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入选安徽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提供专家证书等资料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二)未入选安徽省评标专家库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亳州市(含县、区)人员,均可申报评标专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注:(1)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注册职(执)业资格后从事相关工作满4年。注册职(执)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非社会化评审途径取得职称的对应关系,参照《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皖人社发〔201772号)、《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2)会计、金融、法律专业另行约定。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

4.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5.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

(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申请入选专家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已入选安徽省评标专家库人员申报程序:

已入选并在聘任期内的安徽省评标专家库人员(未被招标主管部门限制评标)可直接报名入选专家库,无须再经过培训、考核等程序;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如下:

1.《评标专家申请表》1份并加盖所在工作单位公章;

2.提供能证明为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的有效证明材料1份(通过皖事通APP“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提供截图,内容能体现在专家库状态、评标专业等信息);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待查);

4.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等证书1份。

(二)未入选安徽省评标专家库但符合条件的亳州市(含县、区)人员申报程序:

1.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如下:

1)《评标专家申请表》1份并加盖所在工作单位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审查原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4)申请人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5)其他证明具备所申报评标专业能力的相关材料(如有)。

2.申报时间长期有效,每半年一审核。

3.审核及入库培训。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人员进行入库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后,申请人正式入选公司评标专家库,可参与城建集团招标中心项目的评审。

                             第三章  专家库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招投标中心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在招投标中心设立抽取及管理端,招投标中心负责专家的抽取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专家的抽取使用与监督管理应严格分离。抽取专家由信息岗负责,抽取监督由监督管理岗负责。

抽取过程应记录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专家或干预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由需求单位负责组建,代理机构按照需求单位需求提出评标委员会组建申请,招投标中心组织从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含5人),其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由需求单位或部门自行选定,招标人代表不得缺席。

(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含3人),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单一来源谈判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组建。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抽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代理公司项目具办人(以下简称“具办人”)在每周一(或每周上班第一天)上午,根据需求单位意见起草本周《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

申请表一式两份,经领导审批后,一份交信息管理岗,另一份交监督管理岗。临时增加的紧急项目,具办人应及时(至少在项目评审前1-2天)提交《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

注:如通过系统能提交专家抽取申请,则不需纸质申请。

(二)评审专家抽取应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应在上班时间)内,在有监控设备的专家抽取室进行。

(三)抽取专家时,抽取人员根据审核后的《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在抽取终端录入项目概况、抽取专业、抽取地区、抽取人数等信息,由系统自动抽取并语音通知专家。

(四)抽取人员、监督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抽取的任何信息。

(五)交易项目开标后,抽取人员打印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具办人应及时领取结果记录表,并交由评标现场工作人员核实专家名单。

第十三条 招投标中心应积极开展全流程网上电子评审工作,提高全流程网上电子评审项目比重,以提高评审专家的评审效率。

第十四条 开标后需电话紧急联系评审专家的,具办人应提出《查询评审专家联系方式申请》,经审批后,由监督管理岗调取该评审专家电话用于联系。

第十五条 开标后发生以下情况,评标现场工作人员应提出《应急评审专家抽取申请》,经审批后由抽取人员及时抽取应急专家:

(一)评审专家须回避的;

(二)评审专家未按时到达评审地点的;

(三)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因故无法继续参与评审的;

(四)其他需要抽取应急专家的情形。

第十六条 信息岗负责做好抽取档案的保管与整理。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须及时向招投标中心领导汇报。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八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二)依据交易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依法对交易要约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获取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对应当否决的交易要约文件,依法提出否决意见;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五)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的答复;

(六)不得向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征询确定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的要求;

(七)不得私下接触竞争主体,不得收受其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八)不得暗示或者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九)不得违法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十)及时报送个人变更信息;

(十一)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前款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城建集团招标项目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

第二十条 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及时请假;

(二)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三)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四)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前,应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存放通讯工具;

(五)不得擅离职守;

(六)不得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

(七)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

(八)不得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标、评审区域;

(九)不得有其他影响评标、评审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不再聘用:

(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二)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

(三)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从专家库中予以清退:

(一)不按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证书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违反评标评审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自查实后暂停其3个至12个月参与城建集团招标中心评标评审活动的权利:

(一)评审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标评审而导致招标失败的;

(二)专家擅自早退的; 

(三)参加项目复议(复评)被证明有过错的; 

(四)专家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的;

(五)专家不如实填报专家属地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